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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典型电子证券转让的一般规则——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为例

Release Time:2025-11-14
Hits:
Date:
2025-11-14
Institution:
法学院
Title of Paper:
非典型电子证券转让的一般规则——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为例
Journal:
法学研究(CSSCI期刊)
Project Source:
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
Summary:
在证券特别规则与普通债权规则之间,还需承认证券一般规则的存在。在交易实践中,只要表彰民事权利的文书与权利的发生、移转或者行使不可分离,该文书便属于有价证券。对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典型证券,应参照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,适用民法上的证券一般规定,并类推适用法律上与之最相类似的典型证券规定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主要类型有二:一是民法上有因的指定式证券,尽管当事人未创设抽象债权,债务人仍不得以事实与证券记载不一致为由,对抗对证券记载产生合理信赖的善意持有人;二是民法上无因的指定式证券,可类推适用票据法中的部分规定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转让不适用普通债权让与规定,而适用民法典第441条第1句中的登记规定,以“合意+登记+控制转移”为生效要件。狭义的登记与背书功能等同,控制转移与交付功能等同。登记系统应确保证券权利人对单一电子记录的排他控制,并严格按照其指示对权利事项完成记载。登记系统的统一化不是适用登记规定的前提条件。
Document Code:
8a8db32c9a37c78c019a6de7bf480886
Page Number:
第74-92页
ISSN:
1002-896X
Translation or Not:
No
Date of Publication:
2025-09-23